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成祥与你单元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264号]一经审理终结。综上所述,按照《中华公民共和邦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公民共和邦劳动争议调和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法则,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福贝良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墨客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拨申请人张成祥工资、绩效管事、加班工资、补贴等用度共计41500元。
因用其他办法无法向你单元投递相干文书,依据《浙江省劳感人事争议调和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法则,现依法向你单元布告投递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264号仲裁裁决书,自布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点: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7室),过期则视为投递。本裁决为非收场裁决,你单元可于本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公民法院提告状讼。过期未告状的,本裁决书即爆发功令成效。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公民法院申请强制推广。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成祥与你单元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264号]一经审理终结。综上所述,按照《中华公民共和邦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公民共和邦劳动争议调和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法则,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福贝良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墨客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拨申请人张成祥工资、绩效管事、加班工资、补贴等用度共计41500元。
因用其他办法无法向你单元投递相干文书,依据《浙江省劳感人事争议调和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法则,现依法向你单元布告投递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264号仲裁裁决书,自布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点: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7室),过期则视为投递。本裁决为非收场裁决,你单元可于本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公民法院提告状讼。过期未告状的,本裁决书即爆发功令成效。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公民法院申请强制推广。